東吳大學補助學士班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12 年 3 月 2 日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
第 一 條 為鼓勵未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通過大專學生研究計畫之學士班學生能持續執行研究計畫並激發其創新潛能,開拓學生追求學術研究探索之技能,訂定本要點;經費由本校傑出校友組成之東吳傑英會特捐資。
第 二 條 申請資格:
一、 本校學士班學生符合「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申請資格, 並於當年度提出計畫申請未獲通過者。
二、 補助研究計畫之指導教授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
三、 補助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 三 條 公告申請: 國科會公告當年度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核定名冊後提出申請,申請時間 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第 四 條 申請方式及補助標準:
一、學生於公告期限內,提交研究計畫申請書及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並經指導教授及學系主任簽章後,送交研究發展處研究事務組。
二、通過審查之計畫案執行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2 月底止,每 位學生可獲得研究助學金 2 萬 4,000 元,每年以補助 10 名為原則。
三、獲補助學生須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3 月 31 日前)繳交研究成 果報告及研究成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並經指導教授確認簽章後, 送交研究事務組。
四、補助經費分兩次撥付:第一次於核定當年 9月撥付 1萬 2,000元, 第二次於隔年 3 月 31 日前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撥付 1 萬 2,000 元。
五、獲補助學生之指導教授,每位可獲得指導費 5,000 元,於隔年 3 月底前一次撥付。
第 五 條 審查機制:
一、 由研究事務組收件後,經社會資源處轉送東吳傑英會辦理審查 作業,核定當年度補助名單。
二、 每年 8 月由研究事務組公布審查結果。
第 六 條 獲補助案若違反學術倫理或本要點相關規定者,應予撤銷,已支領之 研究助學金及指導費須全數繳回。
第 七 條 本要點經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研究發展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東吳大學補助學士班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補助學生研究計畫申請書_含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學士班學生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東吳大學學生研究成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第 二 條 申請資格:
一、 本校學士班學生符合「國科會大專學生研究計畫」申請資格, 並於當年度提出計畫申請未獲通過者。
二、 補助研究計畫之指導教授必須為本校專任教師。
三、 補助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 三 條 公告申請: 國科會公告當年度大專學生研究計畫核定名冊後提出申請,申請時間 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第 四 條 申請方式及補助標準:
一、學生於公告期限內,提交研究計畫申請書及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並經指導教授及學系主任簽章後,送交研究發展處研究事務組。
二、通過審查之計畫案執行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2 月底止,每 位學生可獲得研究助學金 2 萬 4,000 元,每年以補助 10 名為原則。
三、獲補助學生須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3 月 31 日前)繳交研究成 果報告及研究成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並經指導教授確認簽章後, 送交研究事務組。
四、補助經費分兩次撥付:第一次於核定當年 9月撥付 1萬 2,000元, 第二次於隔年 3 月 31 日前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撥付 1 萬 2,000 元。
五、獲補助學生之指導教授,每位可獲得指導費 5,000 元,於隔年 3 月底前一次撥付。
第 五 條 審查機制:
一、 由研究事務組收件後,經社會資源處轉送東吳傑英會辦理審查 作業,核定當年度補助名單。
二、 每年 8 月由研究事務組公布審查結果。
第 六 條 獲補助案若違反學術倫理或本要點相關規定者,應予撤銷,已支領之 研究助學金及指導費須全數繳回。
第 七 條 本要點經本校學術研究委員會通過,研究發展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檔案:
東吳大學補助學士班學生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補助學生研究計畫申請書_含指導教授初評意見表
學士班學生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東吳大學學生研究成果著作權授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