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大學社會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69.04.12 第一屆幹部會擬定
72.03.19 第二屆會員大會修訂
92.03.15 第六屆會員大會修訂
98.03.14 第七屆會員大會修訂
105.03.12第八屆會員大會修訂
108.03.16第八屆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七十號。
第二章 宗旨與任務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絡系友感情,在學術與事業上互切互磋,貢獻社會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舉辦聯誼活動事項
二、關於促進系友互助事項
三、關於激勵系友,積極服務社會事項
四、關於響應支持母校學術研究與社會服務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 五 條 系主任為本會當然會員。凡畢業或任職於東吳大學社會學系或社會學研究所,沒有本章程第九條之情形者,為本會之會員。
第 六 條 凡曾服務於東吳大學社會學系所之教職員,以及其他關心本會之熱心人士,向本會申請或經會員介紹,提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後,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及遵守會章、決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 凡有違反本會宗旨及決議案、致損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 九 條 本系勉齋研討室為紀念楊懋春老師而設,故可作為系友開會、商討事項等之用;社會發展研討室可作為系友休閒空間之用。
第四章 組織及會議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含)連署提議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 上(含)表決通過後,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 十一 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若干名,由各屆每班各推舉一至兩名,擔任本會與該班的聯絡人,並配合理事會辦理相關活動。
第 十二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 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行之。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除系主任為當然理事外,其餘由會員大會選舉之。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除系主任為當然常務理事外,其餘由理事互選。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召集監事會並為主席。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會長、副會長一人,會長由理事互選產出,副會長則由會長經協調後指派。會長對內主持會務,召集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當會長不克出席時,由副會長召集之。
第 十六 條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最高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七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四、議決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本會之解散
六、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榮譽會員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及常務理事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及總幹事之職
五、執行會員大會議決議案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均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舉行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經費來源採會員自由捐贈。
第六章 章程修正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長、理事會或會員十人連署提請會員大會討論,經出席人數五分之三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後,修正之。
第七章 附則
第 二十三 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並於會員大會修正通過後施行。